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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1521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公務員工因涉訟輔助辦法」第三條規定所稱「判決確定前」,係指「終局確定判決前」而言,包括各審級及偵查中均可檢具事證向所屬機關申請核發律師費用,縱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仍可申請

全文內容

查「公務員工因涉訟輔助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務員工因公涉訟,得於判決確定前檢具事證向所屬機關申情核發延聘律師費用。」其所稱「判決確定前」,係指終局確定判決前」而言,包括各審級及偵查中均可檢具事證向所屬機關申請核發律師費用,縱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仍可申請。又同法促五條第一項規定:「延聘律師以一人為限,費用由各機關原有預算內勻支,如原預算不敷支應時,應報請專案核發。」其所稱:「延聘律師以一人為限」,係為保障因公涉訟公務員工之權益及維護其尊嚴,故同案有數名公務員工因公涉訟,如基於案情需要,得酌由每人各別聘請律師一人,而有無分別聘請律師之必要,宜由當事人所屬機關,視具體個案情形,自行審酌之 (本部八十一年一月七日法 81 律字第○○二三○號函參照)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律字第 1521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7 月 17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工因涉訟輔助辦法」第三條規定所稱「判決確定前」,係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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