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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15217 號
要旨
「公務員工因涉訟輔助辦法」第三條規定所稱「判決確定前」,係指「終局確定判決前」而言,包括各審級及偵查中均可檢具事證向所屬機關申請核發律師費用,縱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仍可申請
全文內容
查「公務員工因涉訟輔助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務員工因公涉訟,得於判決確定前檢具事證向所屬機關申情核發延聘律師費用。」其所稱「判決確定前」,係指終局確定判決前」而言,包括各審級及偵查中均可檢具事證向所屬機關申請核發律師費用,縱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仍可申請。又同法促五條第一項規定:「延聘律師以一人為限,費用由各機關原有預算內勻支,如原預算不敷支應時,應報請專案核發。」其所稱:「延聘律師以一人為限」,係為保障因公涉訟公務員工之權益及維護其尊嚴,故同案有數名公務員工因公涉訟,如基於案情需要,得酌由每人各別聘請律師一人,而有無分別聘請律師之必要,宜由當事人所屬機關,視具體個案情形,自行審酌之 (本部八十一年一月七日法 81 律字第○○二三○號函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