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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20192 號
要旨
關於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內配偶欄空白,如在大陸地區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則渠等欲依法表示繼承時,如何舉證證明其身分疑義
全文內容
關於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內配偶欄空白,如在大陸地區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則渠等欲依法表示繼承時,如何舉證證明其身分疑義?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應於繼承開始起二年內,檢具左列文件,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一、聲請書。二、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三、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 。‧‧‧‧第一項第三款身分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第三項) 。‧‧‧‧。」本件究應補提何種文件,始符合上開規定,要屬事實認定問題,未涉法令適用疑義,如有必要,宜請逕向管轄之法院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