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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決字第 14962 號
要旨
婚姻關係因判決離婚而消滅,自不因其後復辦理登記結婚而視為存續,亦不因在台戶籍資料未辦理離婚登記而受影響
全文內容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在大陸地區成立之民事法律關係及因此取得之權利、負擔之義務,以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承認其效力。」又離婚使夫妻人身 (身份) 關係歸於消滅(參見大陸學者朱啟超、錢明星著「簡明民法學」第三三一頁) 。本件顧○○先生與朱○○女士於民國 (以下同) 三十四年間在上海結婚,四十七年間經上海市浦東縣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嗣該二人又於七十九年間在上海市登記結婚,如上開判決離婚與登記結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即應承認其效力,則該二人前婚姻關係既因判決離婚而消滅,自不因其後復辦理登記結婚而視為存續,亦不因在台戶籍資料未辦理離婚登記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