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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決字第 23739 號
要旨
日據時期就繼承財產所成立之所謂共有係指分別共有而言
全文內容
按繼承開始日據時期,民法繼承編尚未施行於台。依當時有效法例,有關遺產之繼承應適臺灣習慣處理 (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二八九號判例參照) ,而日據手期就繼承財產所成立之所謂共有係指分別共有而言 (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三一九頁、四五八頁參照) 。本件依來函所述被繼承人許○○係於日據時期 (民國三十年九月十一日) 死亡,關於其遺產,似應屬其繼承人分別共有一節,貴部 (內政部) 意見,本部敬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