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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決字第 278000 號
要旨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18 條規定予以扣押之涉及私運貨物進口之貨,於查封後交所有人具結保管,所衍生之港埠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如有關法律無特別規定,宜由政府機關支付
全文內容
所謂「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而言,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以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 (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五民事判進裁判要旨前段參照) 。海關對於涉及私運貨物進口之貨,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予以扣押,並因其解送困或保管不易而於查封後交所有人具結保管,(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參照) ,其扣押、交所有人具結保管之目的乃為緝私及保合沒入處分所必須,均屬政府機關行使公權力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故其所衍生之港埠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如海關緝私條例、關稅法等有關法律無特別規定,似宜由政府機關支付 (本部八十二年七月十四日法82 律字第一四四七三號函說明二、見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