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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監字第 26188 號
要旨
為改進少年輔育院及少年觀護所作業習藝業務,落實教化及輔導功能,各少年輔育院、少年觀護所須確實辦理之事宜
主旨
為改進少年輔育院及少年觀護所作業習藝業務,落實教化及輔導功能,希各少年輔育院、少年觀護所依說明確實辦理,請照辦。
說明
一 各少年輔育院應配合實施學校化政策,現有習藝除應配合本部所屬監作業基金之整體運作外,並應以技術性加工為主,如有承攬委託加工作業,廠商應以一家為限,每日習藝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而實施方式,應以作業競賽或團體作業等模式進行,以達到教化效果。而為考量未來發展,避免設備無法折舊,自八十四年度起,不得再行添購作業習藝設備。
二 少年觀護所除仍應依本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法 83 監字第○一三四九號函示繼續改進教學業務外,為配合作業基金之整體運作,各該單位應視實際情形之需要承攬有技術性之習藝,惟承攬廠商應以一家為限,習藝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實施方式,應以習藝競賽及團體習藝等模式進行,以達到教化之效果。而為考量未來發展,避免設備無法折舊,自八十四年度起,不得再行添購作業習藝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