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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檢字第 2227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10 月 13 日

要旨

重申對於製造、販賣、運輸煙毒或安非他命等案件,應從嚴追訴,並切實於起訴或論告時,請求法院從重量刑,又上開案件之判決如量刑過輕,應依法提起上訴

主旨

重申對於製造、販賣、運輸煙毒或安非他命等案件,應從嚴追訴,並切實於起訴或論告時請求法院從重量刑,又上開案件之判決如量刑過輕,應依法提起上訴。請查照並轉行照辦。

說明

一 本部八十一年九月十四日法 81 檢字第一三六七一號函、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法 82 檢字第一○五九七號函、八十二年六月四日法 82檢字第一一○五五號函及八十二年七月二日法 82 檢字第一三四二八號函示意旨,請切實參照辦理。

二 據本部統計處統計,本 (八十三) 年一至七月對於上開案件之具體求刑比率均有提昇,但八月份則降幅甚大,應注意改善。

三 前揭指示事項,將列為檢察業務檢查機關及個人成績之重要評比項目。

四 檢附上開案件統計圖表影本三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檢字第 2227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10 月 13 日發布,要旨:重申對於製造、販賣、運輸煙毒或安非他命等案件,應從嚴追訴,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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