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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檢字第 22277 號
要旨
重申對於製造、販賣、運輸煙毒或安非他命等案件,應從嚴追訴,並切實於起訴或論告時,請求法院從重量刑,又上開案件之判決如量刑過輕,應依法提起上訴
主旨
重申對於製造、販賣、運輸煙毒或安非他命等案件,應從嚴追訴,並切實於起訴或論告時請求法院從重量刑,又上開案件之判決如量刑過輕,應依法提起上訴。請查照並轉行照辦。
說明
一 本部八十一年九月十四日法 81 檢字第一三六七一號函、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法 82 檢字第一○五九七號函、八十二年六月四日法 82檢字第一一○五五號函及八十二年七月二日法 82 檢字第一三四二八號函示意旨,請切實參照辦理。
二 據本部統計處統計,本 (八十三) 年一至七月對於上開案件之具體求刑比率均有提昇,但八月份則降幅甚大,應注意改善。
三 前揭指示事項,將列為檢察業務檢查機關及個人成績之重要評比項目。
四 檢附上開案件統計圖表影本三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