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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檢字第 2416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關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可否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當場札記偵訊要點」疑義案

主旨

關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可否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當場札記偵訊要點」疑義乙案,為加強偵查中辯護人之功能,請依說明一、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如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得許辯護人在場札記訊 (詢) 問要點。但於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但書情形時,得限制或禁止其札記訊問被告或詢問犯罪嫌疑人之要點。

二 訊問證人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辯護人在場時,檢察官得勘酌實際情形,參考移送機關之意見,比照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檢字第 2416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11 月 06 日發布,要旨:關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可否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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