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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檢字第 2840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12 月 28 日

要旨

為期罪當其罰,邇後各級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案件,應切實查核被告前科資料,收受判決時尤應再行核對,資為量刑或宣告緩刑適當與否之依據

主旨

為期罪當其罰,邇後各級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案件,應切實查核被告前科資料;收受判決時,尤應再行核對,資為量刑或宣告緩刑適當與否之依據,請照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檢字第 2840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12 月 28 日發布,要旨:為期罪當其罰,邇後各級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案件,應切實查核被告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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