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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檢決字第 2415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為肅立廉明,避免遭受物議,檢察官應避免處理與犯罪無涉之財務罰鍰案件

主旨

為肅立廉明,避免遭受物議,爾後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應避免處理與犯罪無涉之財務罰鍰案件,俾免引起檢察官為獎金而辦案之誤會,請照辦。並轉行。

說明

一 立法院司法、財政委員會於八十三年六月九日審查「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時,詢以公務員執行公務,理所當然,不應以獎金鼓勵,主張廢除該條例。惟在該條例廢止前,為貫澈檢察官追訴犯罪之職責,肅立廉明,檢察官應避免處理與犯罪無涉之財務罰鍰案件,而遭受為獎金辦案之物議。

二 本部已另函財政部爾後對檢察官偵辦走私或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刑事案件時,舉發之財務罰鍰案件,請勿將檢察機關列為「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所定之協助查緝機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檢決字第 2415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11 月 06 日發布,要旨:為肅立廉明,避免遭受物議,檢察官應避免處理與犯罪無涉之財務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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