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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陸經字第 8217337 號
要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有關遺產總額之認定,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估價原則核算之遺產總額為準
主旨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有關遺產總額之認定,貴部建議:「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以由遺產管理人洽請管轄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估價原則核算之遺產總額為準」乙節,本會敬表同意,請 查照。
說明
復 貴部八十二年十一月廿三日台財稅第八二○八九一○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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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有關遺產總額之認定,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估價原則核算之遺產總額為準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有關遺產總額之認定,貴部建議:「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以由遺產管理人洽請管轄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估價原則核算之遺產總額為準」乙節,本會敬表同意,請 查照。
復 貴部八十二年十一月廿三日台財稅第八二○八九一○七號函。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