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02571 號
要旨
公教人員獲配輔購貸款,提供其配偶所有房地為公教貸款之擔保品,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嗣後與其配偶離婚,是否影響該抵押權之效力疑義。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八百六十條規定:「稱抵押權者,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故設定抵押權之標的物不以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為限,即第三人所有者,亦得為之,俾達擔保債權之目的。本案公教人員獲配輔購貸款,提供其配偶所有房地為公教貸款之擔保品,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從嗣後與其配偶離婚,並不影響該抵押權之效力。若原配偶不同意繼續提供其所有之房地設定抵押,似宜由債務人 (借款人) 向債權人 (貸款人) 依貸款契約之旨申請變更擔保品,如經債權人同意,自得辦理變更;惟借款人拒絕或未於期限內辦理抵押品更換,依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之性質,該抵押權仍繼續存在於原配偶所有之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