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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0530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高速公路局收費站員前往收費亭執行收票、售票勤務時,遭大客車過站未停撞致重傷不治亡,得依公務員工因執行職務遭受危險事故致殘廢死亡發給慰問金實施要點規定請領慰問金

全文內容

查「公務員工因執行職務遭受危險事故致殘廢死亡發給慰問金實施要點」第三規定:「公教員工因執行職務遭受危險事故致殘廢或死亡,其殘廢死亡之發生,與危險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者,係左列標準發給慰問金‥‥ (二) 死亡慰問金‥‥ 2 .因執行危險勤務以致死亡者‥‥ (第一項) 前項‥‥所稱執行危險勤務,係指執行維護治安、稽查或其他危險勤務。 (第二項) 又查高速公路收費站收費員督導考核要點第四條規定:「收費員之值勤應於接班前三十分鐘到達收費站,指定輪換之預備人員亦應於規定時間到站候聽調派。」茲依據來函所述,國道高速公路局泰山收費站收費員吳○○君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上午七時五十八分前往收費亭執行八時至十六時之收票、售票勤務時,遭大客車過站未停撞致重傷不治死亡。按收票、售票勤務固為收費員之重要勤務,此外其應行之驗票、蓋票、點清找零金及售票所得等,亦為執行職務之範疇,故吳員既已抵達收費站簽到上班,並開始為執行職務之行為,即已完成驗票、蓋票等工作,其背負勤務袋接續執行職務行為,於前往收票亭執行另一收票、售票勤務時遭受危險事故致死亡者,依上開要點規定請領慰問金,於法似無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律決字第 0530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3 月 07 日發布,要旨:高速公路局收費站員前往收費亭執行收票、售票勤務時,遭大客車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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