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指『其他農業使用之土地』係指其前段所列舉土地以外其他農業使用之土地之概括現定,況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實際供給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等用地,既可徵收田賦,要無將實際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排除改徵地價稅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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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三號判決理由中所持見解「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僅係就其母法 (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但書為解釋及補充,並非將母法之規定予以限制或刪除,否則即屬逾越母法之規定,應屬無效。是該細則第二款後段所指『其他農業使用之土地』自係指其前段所列舉土地以外其他農業使用之土地之概括現定,況......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實際供給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等用地,既可徵收田賦,要無將實際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排除改徵地價稅之理,此為當然之解釋。」本部敬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