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行政處分必須經告知、送達、公告或以其他方法,使相對人知悉,始對外生效,否則僅能拘束作成處分之機關
全文內容
按行政處分必須經告知、送達、公告或以其他方法,使相對人知悉,始對外生效,否則僅能拘束作成處分之機關 (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二八六頁、第二八八頁及第三○二頁,涂懷瑩著「行政法原理」第五七七頁參照) 。本件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第七十條規定准予發給使用執照之行政處分,係有相對人之要式行政處分,依上所述,應於送達相對人時始生效力。至 貴部 (財政部) 六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三四二四八號函釋所稱「核發使用執照」時點如何認定乙節,請 貴部參考上開意見,本於職權依法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