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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0867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4 月 19 日

要旨

監所辦理收容人授權書之驗核工作,僅在以核驗指紋或出具在監 (所) 證明之方式,由形式上就該授權書確係收容人本人所為之事實予以證明

全文內容

關於監所辦理收容人授權書之驗核工作,法未明定,徵諸其辦理是項工作之用意,乃係本於便民考量而為之,且實務上監所於辦理是項授權書之驗核作業時,僅在以核驗指紋或出具在監 (所) 證明之方式,由形式上就該授權書確係收容人本人所為之事實予以證明。至於該授權書內容是否確實出自收容人之真意?其效力如何?監所於實際作業上尚無從判斷,且亦非屬其權責判定事項,似應由權責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律決字第 0867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4 月 19 日發布,要旨:監所辦理收容人授權書之驗核工作,僅在以核驗指紋或出具在監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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