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監所辦理收容人授權書之驗核工作,僅在以核驗指紋或出具在監 (所) 證明之方式,由形式上就該授權書確係收容人本人所為之事實予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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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監所辦理收容人授權書之驗核工作,法未明定,徵諸其辦理是項工作之用意,乃係本於便民考量而為之,且實務上監所於辦理是項授權書之驗核作業時,僅在以核驗指紋或出具在監 (所) 證明之方式,由形式上就該授權書確係收容人本人所為之事實予以證明。至於該授權書內容是否確實出自收容人之真意?其效力如何?監所於實際作業上尚無從判斷,且亦非屬其權責判定事項,似應由權責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