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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10176 號
要旨
醫藥費請求如僅及於植入鋼釘之醫療費用,即確定終局判決判斷之訴訟標的,未包含拔除鋼釘之相關費用時,則尚非該判決效力所及之範圍
全文內容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八十四) 秘台廳民一字第○七四六七號函復略以:「‥‥‥二依民事訴訟法整四百條第一項規定訴訟標的需經確定之終局判決中裁判者,當事人始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查來函所附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三年度上國易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雖已就被上訴人李○○請求上訴人台南縣麻豆鎮公所給付醫藥費之訴訟標的而為裁判,惟本件醫藥費請求如僅及於植入鋼釘之醫療費用,即確定終局判決判斷之訴訟標的,未包含拔除鋼釘之相關費用時,則依首揭說明,尚非該判決效力所及之範圍。三上述意見僅供參考,遇有具體個案,仍應由法官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而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