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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10706 號
要旨
夫妻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不能同居,而一方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婚時,除另行離婚外,前婚與後婚同時存在而均有效
全文內容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夫妻因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不能同居,而一方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重婚者,利害關係人不得聲請撤銷‥‥‥ (第一項) 。前項情形,如夫妻雙方均重婚者,於後婚者重婚之日起,原婚姻關係消滅 (第二項) 」。本件已故榮民孫君於民國七十七年 (一九八八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病故,其配偶侯女士已於民國四十三年 (一九五四年) 五月間改嫁。如侯女士改嫁當時,其與孫君之婚姻關係仍然存續,即屬重婚。依上開第二項規定之反面解釋,如孫君在臺灣地區並未重婚,其與侯女士間之婚姻關係,似不因侯女士之重婚而受影響;於孫君死亡時,侯女士對孫君之遺產似仍有繼承權。至於侯女士改嫁時與孫君之婚姻關係是否存在及孫君於臺灣地區是否重婚,均屬事實問題,請 貴會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