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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11760 號
要旨
現職中央及各級地方民意代表能否兼職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疑義
全文內容
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七號解釋略賀以:「民意代表可否兼任他職,須視憲法或與憲法不牴觸之法規有無禁止規定,或該項職務之性質與民意代表之職權是否相容而定。‥‥。」其解釋理由書並敘明:「‥‥。本院字第十五號解釋: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釋字第七十五號解釋:國民大會代表非不得兼任官吏;釋字第三十號解釋: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但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性質不相容之職務,立法委不得兼任,均係本於斯旨。」本件關於現職中央及各級地方民意代表能否兼職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乙箭,徵諸上揭解釋文與解釋理由書之意旨,仍應視憲法或與憲法不相牴觸之法規有無禁止規定,或土登記專業代理人職務之性質與民意代表之職權是否相容而定。來函所敘情形,仍請 部 (內政部) 參照是意旨,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