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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1725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日據時期臺灣之養子女大多以養親之姓為其姓氏,在養家取得與親生子女相同之身分於協議終止收養關係時,則將收養時所立契字或年庚退還生家或另立終止收養字或贖身字,異姓養子除回復其與本生家之親屬關係外,並因此恢復本姓

全文內容

查日據時期臺灣之養子女大多以養親之姓為其姓氏,在養家取得與親生子女相同之身分 (「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六四、一六五頁、「臺灣私法」第二卷第六三三、六三四頁參照) ;於協議終止收養關係時,則將收養時所立契字或年庚退還生家或另立終止收養字或贖身字,異姓養子除回復其與本生家之親屬關係外,並因此恢復本姓 (「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六七、一七○頁,「臺灣私法」第二卷第六三七、六三九頁參照) 。次查,日據期間同姓結婚法律上雖不予禁止,但習俗上同姓仍不結婚,此禁仍為一般所遵守;臺灣的異姓養子家姓比比皆是,此等人既不能與本生家同姓者相婚,且亦不能與養家姓者結婚 (「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六一頁、「臺灣私法」第五○九頁參照) 。本件陳黃女士本姓黃,於日據時期昭和十年 (即民國二十四年) 二月十日養子緣組入戶為陳○是養女,並改從養父姓 (陳) ,後於照和十七年 (即民國三十一年) 三月二十五日離緣復籍回復生父姓 (黃) ,並於同日婚姻入籍為與陳○是同戶戶主陳○盛第三子陳○章之妻。此時陳黃女士與陳○是間之收養關係是否業已協議終止,要屬事實問題,宜請 貴部 (內政部) 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律決字第 1725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7 月 20 日發布,要旨:日據時期臺灣之養子女大多以養親之姓為其姓氏,在養家取得與親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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