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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19610 號
要旨
日據時期之協議終止收養關係,係以養親與養子之協議而終止,如養親業已死亡時,則得由養家之戶主與養子女為之
全文內容
按收養之終止有協議終止與強制終止 (裁判終止) 兩種,日據時期之協議終止收養關係,係以養親與養子之協議而終止,如養親業已死亡時,則得由養家之戶主與養子女為之 (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六七頁參照)。又收養之成立,日據時期,係以雙方合意即告成立,是否申報戶口,於收養關係之成立並無影響 (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六一頁,本部七十一年九月廿七日法七十一律字第一二○五五號函參照) ,收養之終止亦同,不以申報戶口為要件,故不得僅依戶口之登記與否作為判斷收養關係之存續,而應依具體事實認定之 (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七○頁參照)。本件依 貴部 (內政部) 來函所述,黃陳女士於日據時期大正七年一月十六日養子緣組入戶為黃○○之養女,嗣於臺灣光復後民國三十五年間,初次設籍申請書未記載養父母之姓名,且姓氏已改為生父之姓氏,是否已有終止收養之事實,應請其提出具體事證以為判斷,本部未便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