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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19662 號
要旨
台澎輪船股份有限公司有所屬之「豪華公主」客輪,經交通部核准售予國外,並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核發輸出許可證,該公司仍未經向海關辦理出口通關手續,即輸往國外,難謂非屬規避檢查
全文內容
一 按海關緝私條例稱私運貣物進口、出口,謂規避檢查、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而言;又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不以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已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海關緝私條例第三條前段、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分別著有明文。本案○○輪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華公主」客輪,經交通部核准售予國外,並經經濟部國際貿局於核發輸出許可證 (正本) 註明:「本聯交由申請人報關用......」等文字,該公司仍未經向海關辦理出口通關手續,即輸往國外,貴部 (財政部) 認其行為難謂非親屬規避檢查乙節,參照上開說明,本部敬表同意。
二 至來函所引政法五五年判字第二九三號、五六年判字第二九、一六一號、五八年判字第一二○號判例,因其所適用之法律係民國二十三年所公布之舊法,當時對於何謂私運貨物進、出口,並無定義規定,而現行海關緝私條例第三條已明定私運貨物之定義,且對於私運貨物之處罰,並未限以「應稅或列管之貨物」為要件,從而本案有無來函所引行政院判例之適用,似值勘酌。至於 貴部是否依同條例第四十五之一行使其裁量權,認其情節輕微而免予處罰,事屬 貴部權責,請本於職權參酌行政法院六十七年判字第六一四號、七十一年判字第一三二一號等判決審酌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