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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22082 號
要旨
設籍臺灣地區已婚男子與大陸地區女子未婚所生未滿十二歲之子女,如經生父認領,應具婚生子女身分
全文內容
按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設籍地區之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所謂「視為」係指將一定之行為事實擬制為另一行為事實或擬制為另一行為事實所具之法律效果,且不得以反證推翻者。 (胡開誠著「民法上之『視為』」,法令月刊第三十八卷第一期法學論著,第十七頁參照) 本件設籍臺灣地區已婚男子與大陸地區女子未婚所生未滿十二歲之子女,如經生父認領,依前所述,該子女以應具婚生子女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