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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24408 號
要旨
公務人員因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而職務當然停止者,在檢察官起訴前,經釋放或撤銷通緝者,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得先予復職
全文內容
按「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正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公務人員因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而職務當然停止者,在檢察官起訴前,經釋放或撤銷通緝者,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得先予復職。本案公務員因涉刑案被羈押停職,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始經地方法院准予交保候傳,自與上開之規定不符,似尚不得准予復職。至於經濟部建議修正放寬上開獎懲案件處理辦法得先予復職之規定乙節,仍請 貴局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本於人事行政主管機關立場自行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