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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檢字第 28526 號
要旨
偵查庭開庭時,應在庭外設置庭期表,以供律師及當事人查閱,並於法警點呼被告後,及時通知選任辯護人到庭
主旨
為加強案件在偵查程序中之便民措施,並提高司法公信力,請各級檢察機關爾後於偵查庭開庭時,應在庭外設置庭期表,以供律師及當事人查閱,並於法警點呼被告後,及時通知選任辯護人到庭,請轉知所屬遵辦。
說明
一 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八十四年七月一日 (84) 律聯字第八四一○二號函辦理。
二 邇來迭據律師及當事人反映,認檢察官開庭時未設置庭期表,而開庭又未能按傳票所定時間進行,導致律師及當事人經常在庭外枯候而心生猜疑,為免影響檢察官認真公正執法之形象,故有必要在偵查庭外設置定期表,以便使等候開庭之律師及當事人更能準確掌握開庭時間,亦可避免屆開庭時,法警點呼無著之情形發生。
三 為免影響偵查不公開原則及被告之名譽,庭期表之內容僅須記載開庭之序號 (即開庭之先後順序) 、案件之案號,開庭之時間、及偵查進行狀況即可,無庸記載案由及被告之姓名。如有特殊情形認有必要保密時,得斟酌個案情形,不予登載於庭期表內。
四 右開庭期表登載之開庭時間,應斟酌個案情節妥為訂定,不宜過於密集,以免庭期表所載時間與實際開庭時間差距過大,易遭詬病。
五 法警於點呼被告入庭時,如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未在庭外等候,應由值庭之法警以電話通知律師休息室,請辯護人到庭,以維被告權益。
六 檢附庭期表樣式一件,請參考。
附 表:
┌─────────────────────────────┐│臺灣 地方法院檢察署第 偵查庭庭期表 ( 年 月 日) │├───┬───────┬────────┬────────┤│序 號│案 號│ 偵 訊 時 間 │ 進 行 狀 況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6 │ │ │ │├───┼───────┼────────┼────────┤│ 7 │ │ │ │├───┼───────┼────────┼────────┤│ 8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