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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檢決字第 2167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律師如於偵查中經告訴人委任為代理人者,宜准其服制服

主旨

律師如於偵查中經告訴人委任為代理人者,宜准其服制服,業經本部以八十年四月十八日法 80 檢字第○五五四二號函示在案,請照辦。

說明

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八十四年八月卅日 84 律聯字第八四一三七號函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檢決字第 2167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9 月 12 日發布,要旨:律師如於偵查中經告訴人委任為代理人者,宜准其服制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