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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府訴行字第 152039 號
要旨
得否聘請檢察官或法官擔任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委員一案
主旨
貴府請示得否聘請檢察官或法官擔任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委員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府八十五年四月十一日八五府訴字第三七○一五號函。
二 按行政院八十四年六月十九日函示,「按訴願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熟諳法令者為原則,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訴願審議委員成員三分之一。』其中所謂「專家」,係指就訴願案件之審議,提供專業知識經驗或能力者而言,其立法意旨,在於藉重其專業知識經驗,俾利訴願決定臻於客觀公正,以充分發揮行政救濟自我省察之功能。至其他機關職員得否以專家身分應聘為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宜由各機關本於職權衡酌其專業知能是否確為經辦訴願業務相關及所需為斷。」貴府請釋得否聘請檢察官或法官擔任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委員,請照前述院函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