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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字第 07241 號
要旨
國家賠償請求權與保險給付請求權之法律依據及請求原因均有不同,於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國家賠償請求權人雖已參加社會保險而享有醫療給付,仍得依法請求國家賠償,本院七十五十一月七日台七十五法字第二三○三八號函釋與上述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全文內容
行政院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台八十五法字第○七二四一號函核復如左:「國家賠償請求權與保險給付請求權之法律依據及請求原因均有不同,於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為充分保障被害人權益,國家賠償請求權人雖已參加社會保險 (如公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而享有醫療給付,仍得依法請求國家賠償,惟對已參加社會保險而享有醫療給付者,宜於協議時衡酌其事實,本院七十五十一月七日台七十五法字第二三○三八號函釋與上述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