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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0295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02 月 02 日

要旨

所持憑之證明文件,僅記載經 (大陸地區) 政府同意其結婚,而未載明業已依大陸地區規定辦畢結婚登記,並領有結婚證者,其婚姻之效力如何

全文內容

查本件袁○銘君之婚姻狀況與「羅君及大陸地區原配偶王女士」乙案固相類似,惟袁君所持憑之證明文件,如僅記載唐女士 (袁君之妻) 經當地政府 (大陸地區) 同意於一九五五年另與張○林結婚,而未載明業已依大陸地區規定辦畢結婚登記,並領有結婚證者,則本件與上開「羅君」案似仍有不同。惟如袁君另行提出足資證明唐女士及張○林之婚姻業經大陸地區合法登記之證明文件,則請參酌本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法 84 律決第二六八七七號函之意旨,本於職權依法辦理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律決字第 0295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02 月 02 日發布,要旨:所持憑之證明文件,僅記載經 (大陸地區) 政府同意其結婚,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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