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03535 號
要旨
凱得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宣告破產後,因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又經法院裁定破產終止可否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准其解除出境之限制
全文內容
是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應即依其限制出境程序,報請財政部或該管法院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解除其出境限制,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六款有明文,本件○○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宣告破產後,因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又經法院裁定破產終止,似與上揭條款所稱之「破產程序分配完結」之情形不同,故本件似無由依上揭條款規定准其解除出境之限制。惟該公司嗣若因破產而依公司法三百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解散,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時,可否另依首揭辦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解除其出境之限制,似宜請 貴部(財政部) 本於主管機關立場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