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05207 號
要旨
大陸地區人民與港澳地區人民於民國七十年間在大陸結婚,如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其從夫姓仍應承認其效力
全文內容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間、大陸地區人民相互間及其與外國人間,在大陸地區成立之民事法律關係及因此取得之權利、負擔之義務,以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承認其效力。」本件來函所述事實,大陸地區人民李麗○君與港澳地區人民李若○於民國七十年間在大陸結婚,李麗○君係從夫姓而非冠夫姓,依上開規定,如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其從夫姓仍應承認其效力。復查李君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來臺辦理戶籍登記並領有國民身分證,現李妻經許可來臺依親居留,申請人境許可,其姓氏應如何定之乙節,因本件當事人結婚係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故本件是否本於本姓氏對於當事人之親屬關係及其權利義務關皮並無影響之意旨,尊重當事人之意願,准許當事人依其現在使用之姓申請入境設籍,請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