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1237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六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適用之疑義

全文內容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查封不動產可用揭示、封閉、追繳契據等方法行之,於必要時得併用之。至於封閉方法,應以查封之目的及不動產特性,為適當之決定,例如住宅以鎖鎖住即足。並於完成封閉行為時,即發生查封之效力,惟其不包括以「揭示」作為封閉方法甚明。至於建築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後段:「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其所定「封閉」之意義,與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封閉」之意義固無不同,惟建築法中並未規定可用「揭示」或「追繳契據」之方式執行,故與法院之查封顯不相同。行政機關如參照前揭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以封條方式對違規使用之建築物加以查封標示,參諸上開說明,其行為外觀應係「揭示」而非「封閉」,似無從發生建築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封閉」之效果。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之「封印」及「查封之標示」,查其立法說明,係指為對有體物加以保全而用之物,惟建築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封閉,目的則非在保全,縱其亦以「封條」執行封閉,其與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封印」及「查封之標示」仍非相同,依罪刑法定主義,對之加以損壞、除去、污穢或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能否構該條犯罪行為,似非無疑。

二 來函說明二所述關於建築物之使用若同時違反都市計畫、建築法、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等相關法規規定,可否分別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同時處罰一節,目前學說上多主張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 (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三八九頁、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第二三九頁至二四一頁參照) 。惟實務上行政法院向來採併罰之見解 (行政法院六十七年判字第八十六號、七十五年判字第五六○號及善十四年判字第六十一號判決參照) ,惟近年來則有基於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認為不宜併罰之趨勢 (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判字第四五八號、八十三年判字一○九九號及八十三年判字第二四四九號判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五月份第二次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參照) 。故上開問題,仍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審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律決字第 1237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05 月 21 日發布,要旨: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六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