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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13306 號
要旨
警察人員涉嫌違法失職於第一審法院判決無罪,經第二審法院判處徒刑未併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惟尚未確定者,似應予以停職
全文內容
按「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未修正前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務人員涉嫌貪污,經第一審法院為有罪之判決者,應予停職。雖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無罪,惟既另經高等法院為有罪之判決,本於「舉輕以明重」之法律解釋原則,亦應予以停職,業經本部於八十一年八月十一日以法81律字第一一九三○號函釋在案。警察人員涉嫌違法失職,是否予以停職,有「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為適用依據,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犯前三款以外之罪,經第一審法院判處徒刑尚未確定者,應即停職。」至對於第一審法院判決無罪,經第二審法院判處徒刑未併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惟尚未確定者,該條例雖無明文規定停職與否,但參照本部上開函釋意旨,似應予以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