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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18461 號
要旨
警察人員的犯雖屬自訴案件,惟當事警員業經第一審法院以涉嫌瀆職罪,判處有期徒刑且未易科罰金或緩刑,基於「舉輕以明重」之法律解釋原則自宜「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予以停職
全文內容
按「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犯貪污、瀆職罪嫌,經提起公訴者」應即停職。本案雖屬自訴案件,惟當事警員業經第一審法院以涉嫌瀆職罪,判處有期徒刑且未易科罰金或緩刑,其情節自較單純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之階段更為嚴重,基於「舉輕以明重」之法律解釋原則,該等人員自宜依上開條款規定,予以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