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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2586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10 月 07 日

要旨

撤回告訴須以書面或言詞向法警察機關、檢察官或法院為之,惟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為擬制之特別規定,其調解經法院核定者,應發生撤回告訴或自訴之效力

全文內容

按撤回告訴須以書面或言詞向法警察機關、檢察官或法院為之,即令當事人於民事和解中同意撤回刑事告訴,仍須向前揭機關為撤回之意思表示。惟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為擬制之特別規定,其調解經法院核定者,應發生撤回告訴或自訴之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律決字第 2586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10 月 07 日發布,要旨:撤回告訴須以書面或言詞向法警察機關、檢察官或法院為之,惟鄉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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