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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2745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如執照上之持照條件欄加註限駕自排小型車,駕駛人僅得駕駛自動排擋之小型車輛

全文內容

按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條參照) ,如執照上之持照條件欄加註限駕自排小型車,駕駛人自應予以遵守,僅得駕駛自動排擋之小型車輛,如其駕駛非所註記車輛 (手排擋車) ,自屬逾越許可之範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律決字第 2745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10 月 27 日發布,要旨: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如執照上之持照條件欄加註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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