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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2808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有關公務人員提起自訴之律師費用給付規定,以及被告經無罪判決後如自訴人上訴,可否再依該辦法規定申請核發延聘律師費用等疑義

主旨

關於內政部請釋「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有關公務人員提起自訴之律師費用給付規定,以及被告經無罪判決後如自訴人上訴,可否再依該辦法規定申請核發延聘律師費用等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轉陳。

說明

一 復 貴處八十五年十月廿四日台 (85) 法字第五六五五六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 按「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務員工因公涉訟,得於判決確定前檢具事證向所屬機關申請核發延聘律師費用。」同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稱因公涉訟者,指因執行職務而牽涉於民事或刑事訴訟案件中。」解釋上似應包括公務員工因執行職務受他人不法侵害,而提起刑事自訴之案件在內 (本部八十四年十月廿日法84律決字第二四六七六號函參照) ;而所稱「判決確定前」係指「終局確定判決前」,包括各審級及偵查中均可檢具事證向所屬機關申請核發律師費用 ( 鈞院七十九年十一月廿六日台七十九法字第三五○七三號函參照) 。本件內政部所詢有關該辦法適用疑義部分,似可參照上開相關規定辦理。

三 至於內政部另詢及公務員工如就前開自訴案件提起上訴,可否以公假出庭應訊部分,事涉 鈞院人事行政局職掌,宜請另徵詢該局之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律決字第 2808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11 月 03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有關公務人員提起自訴之律師費用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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