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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資字第 1072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少年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之前科資料,不得提供予司法、軍法、警政以外之機關、單位

主旨

有關少年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未再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者之前科資料,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之意旨,不得提供予司法、軍法、警政以外之機關、單位。請照辦並轉行。說 明:對於前科資料之查詢,請確實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三款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資字第 1072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05 月 05 日發布,要旨:少年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之前科資料,不得提供予司法、軍法、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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