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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檢字第 17510 號
要旨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立即清查已交保且偵查期間拖延太長而未予偵結之案件,從速處理;另不應以承辦檢察官不在為理由,而拒絕簽收法院送達之裁判書,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意旨及本部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法83檢字第二七三三五號函辦理
主旨
請轉知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立即清查已交保且偵查期間拖延太長而未予偵結之案件,從速處理;另不應以承辦檢察官不在為理由,而拒絕簽收法院送達之裁判書,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意旨及本部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法 83 檢字第二七三三五號函核定貴署所擬「檢察官收受裁判書正本防止遲延改進具體可行之措施」切實辦理,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