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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檢決字第 12375 號
要旨
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
主旨
為有效執行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請督促所屬檢察官對侵害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依說明二至五辦理,請照辦。
說明
一 依經濟部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經 (85) 貿字第八五二六○五五八號函、「中華民國加強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計畫」及「第十七次保護智慧財產權協調會報會議」決議辦理。
二 檢察官辦理智慧財產權案,應優先從速處理,從嚴追訴,於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核發搜索票時,應從速審核,凡認符合法定要件者,應儘速核發。
三 對於侵害智慧財產權之刑事偵查案件,應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規定,妥適辦理,不宜輕率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四 對侵害智慧財產權刑事偵查案件,如經提起公訴,應於起訴書內或蒞庭執行職務時,妥為求刑之表示,對於犯罪情節嚴重者,應請求法院從重量刑,以遏止智慧財產權侵害行為。
五 就侵害智慧財產權經裁判諭知易科罰金標準之刑事執行案件,檢察官於審核是否准予易科時,應本刑法第四十一條之立法精神,詳就被告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情況審酌執行是否顯有困難,作為准駁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