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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陸法字第 8501643 號
要旨
大陸地區人民持中共護照,向我駐外單位申請國籍證明時,是否可據以認定為大陸區人民疑義
全文內容
大陸地區人民持中共護照,向我駐外單位申請國籍證明時,是否可據以認定為大陸區人民乙節,依現階段大陸政策,政府並未承認中共所核發之護照,且大陸地區人民之定義,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兩岸條例) 第二條第四款 (「係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包括在大陸地區出生並繼續居住之人民,其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人者在內。」) 及第六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不包括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並取得當地國籍者在內。」) 已有明定,故持有中共護照者,尚須符合兩岸條例及施行細則之規定,始為大陸地區人民,僅是持有中共護照者,不宜據以認定為大陸地區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