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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陸法字第 8511150 號
要旨
滯留大陸臺籍軍人來臺定居後死亡,其在大陸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得申請來臺定居
全文內容
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之立法意旨,係基於人道及倫理之考量,使臺籍軍人及其配偶等申請來臺定居團聚。臺籍軍人本人死亡後,本會前於八十三年八月十九日第四十六次業務協調會報曾決議,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不得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來臺定居。該臺籍軍人來臺定居後死亡,基於衡平及立法意旨考量尚難遽認其大陸地區遺眷得依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來臺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