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張君涉訟案件於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布施行後既仍繫屬於法院中,故其雖係於判決確定後始申請,服務機關仍應核發張君自行延聘律師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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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現行「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係七十九年六月六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其第三條固規定公務員工應「於判決確定前」申請核發延聘律師費用,惟依法律優於命令原則,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公布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既未明文限制公務人員因公涉訟申請核發延聘律師費用應於判決確定前提出,則本件張君涉訟案件於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布施行後既仍繫屬於法院中,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故其雖係於判決確定後始申請,服務機關仍應本於上開規定意旨核發張君自行延聘律師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