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董事如有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而應予以解聘時,似側應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董事會之決議行之
全文內容
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關董事之選聘及解聘事項係屬董事會之職權,復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意旨觀之,董事會乃合議制之機關,是董事如有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而應予以解聘時,似側應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董事會之決議行之。 貴部意見認為「董事會怠於行使職權時,基於主動監督職責,可由 貴部代為行使職權」,似屬於法無據。至於董事會如因發生糾紛,致無法召開會議或有違反教育法令情事者,主管機育行政機關得限期命其整頓改善;逾期不為整頓改善或整頓改善無效果時,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育行政機關得解除全體董事之職務,乃屬另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