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所稱「外國人」,似指依國籍法規定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非無國籍之人而言
全文內容
按外國人充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條文中所稱「外國人」,似指依國籍法規定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非無國籍之人而言。至於兼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外國國籍之人,依國籍法規定似應認其係中華民國國民,而非前揭條文所指之「外國人」。
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所稱「外國人」,似指依國籍法規定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非無國籍之人而言
按外國人充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條文中所稱「外國人」,似指依國籍法規定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非無國籍之人而言。至於兼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外國國籍之人,依國籍法規定似應認其係中華民國國民,而非前揭條文所指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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