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字第 10891 號
要旨
事○國際集團未經登記,擅自展示廣告行銷大陸房地產是否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意見
主旨
關於 貴會函復內政部有關事○國際集團未經登記,擅自展示廣告行銷大陸房地產是否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意見乙案,內政部認事涉該條例之適用對象疑義,請本部表示意見,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參酌。
說明
一 依內政部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台 (86) 內地字第八六○二四九一號函辦理。
二 本案經提請本部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研討,獲致結論如左: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就「臺灣地區」與「臺灣地區人民」已有明確之定義規定,故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範對象已相當明確,而外國法人並非臺灣地區之人民或法人,故非屬該條規範之對象。外國法人於臺灣地區為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或其他事項,從事廣告促銷推廣活動,似宜參酌其他法規為適當之處理。但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有參與其行為者,仍有本條例第八十九條之適用。
三 本件內政部來函所詢,似可參照前意旨辦理,惟因事涉 貴管,仍請參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