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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字第 11698 號
要旨
大陸地區兒童申請來臺依親定居,可否隨母姓疑義
主旨
關於大陸地區兒童申請來臺依親定居,可否隨母姓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四月七日台 (86) 內戶字第八六七九一二○號函。二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大陸地區人民相互間……,在大陸地區成立之民事法律關係及因此取得之權利、負擔之義務,以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承認其效力」。子女稱姓,乃子女對父母最基本之關係,為身分關係之一環,係屬民事法律關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或大陸地區人民相互間之稱姓,如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自得依該條規定承認其效力。本件黃○靜、黃○貞之父母,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十二日由澳門來臺定居。其等係父母來臺定居前 (亦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 在大陸地區所生之婚生子女,已依大陸婚姻法第十六條規定,從母姓,現居大陸。關於其等得否從母姓來臺定居乙節,請貴部參酌上開意旨,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