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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035066 號
要旨
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得否提供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與非原住民疑義
主旨
關於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得否提供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與非原住民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九月二日台 (86) 內地第八六○八○九四號函。
二 按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雖未明定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不得作為抵押權之標的,惟因抵押權之實行致耕作權須拍賣,與上開規定,除繼承或贈與外不得轉讓之意旨不符,故以不許其設定抵押權為宜。本部八十五年十二月廿八日法 85 律決字第三三一○三號函贊同 貴部來函意旨,仍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