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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07992 號
要旨
依教師法第二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所設立之各級教師組織,其備案後會務運作之監督與處罰疑義
主旨
關於依教師法第二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所設立之各級教師組織,其備案後會務運作之監督與處罰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三月五日台 (86) 內社字第八六七四三四五號函。二 按人民團體法 (以下簡稱「人團法」) 第一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規定。」復按教師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明定:「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後者設立之方式所採「備案制」與人團法規定職業團體之設立為「許可制」 (人團法第八條第一項參照) 雖有不同,惟教師組織備案後之會務運作及主管機關對其監督與處罰等事項,教師法既未有特別規定,仍應適用人民團體法相關之規定。至 貴部認教師組織有其特殊性及自律自主運作之性質,宜比照人團法有關政治團體 (不依職業團體) 規定之意旨,予以高度自治,低度規範乙節,事屬政策考量,本部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