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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1343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05 月 12 日

要旨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是否符合「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所稱之內亂罪、外患罪

主旨

關於「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是否符合「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所稱之內亂罪、外患罪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說 明:一 復貴部八十六年四月十九日 (86) 易晨字第七四三五號函。

二 按「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洩漏職務上軍機罪係屬刑法外患罪章第一零九條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之特別法,實務上應依法律競合之原則優先適用「妨害軍機治罪條例」之規定,是以罪質相同之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似亦屬「外患罪」之型態,為「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所稱之外患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法律決字第 1343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05 月 12 日發布,要旨:「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是否符合「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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